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教师科研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我校教师科研信用管理,提高教师科研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科技部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529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事科研活动的教职工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等级评价标准
第三条 教师科研信用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
第四条 教师科研信用等级根据教师科研信用信息评定。教师科研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学术道德和科研任务完成情况两方面。
第五条 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超额或全部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和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者,信用等级为优。
第六条 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完成或基本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和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产生一定社会经济效益者,信用等级为良。
第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且性质严重者,信用等级为差:
(一)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二)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三)捏造学术结论,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四)填报材料时,捏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意见、成果奖励证书、项目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五)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
(六)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
(七)科研项目负责人擅自将子课题转包至个人公司或利益相关公司。
(八)科研项目完成率低。
(九)应由学校推荐而未经学校推荐擅自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人才。
(十)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教师所在单位、科研处和监察处负责教师科研信用信息的收集。
(一)各单位定期将本单位教师科研信用信息报科研处。
(二)科研处将收集的科研信用信息核实后,报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三)监察处随时接受举报,情况核实后,报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科研信用信息评定教师科研信用等级。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条 对科研信用等级为优的科研人员,学校在评定、推荐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人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对科研信用等级为差的科研人员,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其信用信息具体情节研究确定限制其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人才的年限;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印发 |